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953号
原告马某。
被告蒲某。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马某与被告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88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