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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清与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738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80

原告徐远清。

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607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泉,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91单元5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清诉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清于20155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远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远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远清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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