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80号
原告徐远清。
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39号上步信托工贸大楼北座607号。
法定代表人叶志泉,经理。
被告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1单元5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松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远清诉被告深圳合田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远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远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远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远清负担。
审判员 刘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