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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华丽与陈良、李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7311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初字第1941

原告汪华丽。

被告陈良。

被告李永彬。

原告汪华丽与被告陈良、李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7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3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良、李永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华丽诉称,2012810日,被告陈良从原告处借得现金80000元整,并承诺于2013130日前清偿,被告李永彬作为担保人,承诺如陈良还不清,年底李永彬还款40000元。现还款期早已届至,二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良、李永彬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材料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陈良、李永彬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未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证据材料12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2810日,被告陈良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12810日陈良借到汪华丽现金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还款时间为2013130日之前付清。借款人:陈良。担保人:李永彬,注:如陈良还不清,年底李永彬还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正)。收款人:汪华丽,2012810。逾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47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达请求目的。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基于信任借款给被告陈良,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李永彬承担40000元的保证责任,故被告李永彬应当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华丽借款80000元;

被告李永彬对上述债务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陈良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刚

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查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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