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黄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700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22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丁华君。

被告余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4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华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谈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余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身份和子女情况。

证据材料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证据材料3:居委会证明。证明被告200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证据材料4:证人刘华仙、彭菊英、王翠蓉证言。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被告于2001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被告余某未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黄某甲所举证据材料认证如下: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1234形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上述由本院确认的证据证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谈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携女儿黄某乙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41210日诉来本院,要求达请求目的。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十四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严 刚

审 判 员  温大学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查 琴

 

 

 

 


  版权所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台阳路孙家坝
电话:028-12368 传真:028-26632778 蜀ICP备14014737号-1 已访问 25127070 人次 [ 管理员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