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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秀芳、张茜与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675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750

原告蒋秀芳(张茂林之妻。

原告张茜(张茂林之)。

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孟知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秀芳、张茜与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秀芳、张茜于20156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秀芳、张茜自愿撤回对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秀芳、张茜撤回对被告资阳市中新药零售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蒋秀芳、张茜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琼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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