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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施宇与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686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0

原告陈施宇。

被告林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施宇与被告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施宇逾期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陈施宇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洪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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