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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曾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6/15 10:29:54     浏览:7743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雁江刑初字第222

公诉机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无业。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4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曾用名曾美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3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资雁区检刑诉(201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7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曾某及曾某的辩护人刘宗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分别于20141110日、201539日建议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2月,被告人曾某在被告人肖某的发展下,在资阳市雁江区资溪花园A54单元201室租房内,以推广奇乐吧游戏平台为幌子,要求参加者以每单300元、900元、1800元、3600元、7200元、14400元不等金额认购该游戏平台游戏币成为会员,同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称50天为一投资周期,在周期内平台每天返一定比例的游戏币到会员个人游戏账户内,游戏币可以兑换现金,50天后就可返还投资金额1.5倍。截至20143月,曾某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陈某、李某、刘某等70余人,层级达7级,收取下线资金70余万元,并将钱通过银行转给上线肖某及曾某甲(另案处理),肖某、曾某甲又将钱转给了罗某和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肖某、曾某以交钱注册会员返利、推荐新会员提成等作为盈利方式,引诱他人通过朋友拉朋友、亲戚带亲戚的方式,继续发展新会员加入奇乐吧游戏网站进行投资、诈骗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肖某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曾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涉及的层级只有三层、人数只有三十余人、投资金额只有三四十万元。另外,曾某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退赃、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奇乐吧对外宣传是一个虚拟的可投资理财的网络游戏平台,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就可成为会员。会员从低到高分六个等级:交300元可成为体验会员,交900元可成为普通会员,交1800元可成为银级会员,交3600元可成为金级会员,交7200元可成为钻石会员,交14400元可成为皇冠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参与分红返利。分红分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所谓静态分红指成为奇乐吧会员后(前三天为等待期,从第四天开始分红),每天按照一定比例返到各人在奇乐吧账户上的现金币,45天至50天为一局,到出局时,连本带利可获得1.5倍的收益;动态分红指推荐新人进入奇乐吧,可获得直推奖(直接推荐人加入所获得的返利)、见点奖(下家再推荐人加入所获得的返利),人推荐的越多,所获取的返利越多。

2014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曾某在被告人肖某的发展下注册成为奇乐吧会员后,曾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陈某、李某、刘世某等超过三十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收取下线资金通过银行转给上线肖某、曾某甲(另案处理),肖某、曾某甲又将钱转给了罗某(另案处理)和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期间,肖某还邀请罗某到资阳进行宣传、教授曾某操作流程,还曾在罗某组织的培训会上作为主持人。

另查明,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罗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包括被告人肖某、曾某在内的二三百人加入奇乐吧,且层级达三层以上,属于情节严重,鉴于其能坦白认罪,于2014918日作出(2014)青白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曾某甲在罗某进行奇乐吧传销活动期间承担接受部分银行转账、核实转账信息等重要职责,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上缴违法所得,于2015213日作出(2014)彭山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又查明,2014313日,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经侦大队接群众报案在资溪花园A54单元3号房将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曾某挡获,并于同日立案。经查发现被告人肖某是同案嫌疑人,同年414日将肖某上网追逃。同年417日,青白江公安分局民警在青白江大弯镇将肖某抓获。曾某、肖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送达起诉书时,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庭审中,肖某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于201431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肖某、曾某的基本情况,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物证、书证;

1)侦查机关绘制传销人员层级图,证实肖某直接下线为曾某,以下传销人员层级共有7级。

2)曾某笔记本复印件及统计表,证实经对曾某笔记本记载的内容进行统计,曾某下线传销人员共七十余人,共有6个层级。

3)奇乐吧游戏平台宣传单复印件,证实奇乐吧对外宣称是一个虚拟的可投资理财网游平台,购买游戏币即可成为会员。会员推荐新人进入可获得直推奖、见点奖,人推荐得越多所获取的返利越多。

4)侦查机关绘制资金流向示意图、曾某、肖某、曾某甲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根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曾某所收资金分别流向曾某甲45.18万元、流向肖某28.3万元、流向文某2.7万元,流出资金共计76.18万元。肖某向罗某转款23.64万元、向文某转款9.04万元。

5)扣押决定书,证实2014313日,民警扣押了曾某涉案物品:奇乐吧游戏平台宣传单28张(复印件),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鼠标1个,黄色笔记本1本。

6)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曾某在公安机关事先准备好的10名不同女子照片中,辨认出曾某甲。

7)青白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罗某已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彭山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曾某已被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8)收条、领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曾某退赔了部分损失,取得了谅解。

4.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5.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10月他经过龚某的介绍开始投资奇乐吧,并在青白江发展奇乐吧会员,在他发展的会员中有两口子,男的叫王某、女的叫文某,王某发展了彭某,彭某发展了肖某。201312月的一天肖某邀请他到资阳给曾某及几个老年人宣传了奇乐吧的投资模式与政策。20141月的一天,曾某与肖某邀请他再次到资阳宣传了奇乐吧的投资政策。他还应曾某的要求把妻子曾某甲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告诉了曾某,以便曾某找他买奇乐吧游戏币时方便付钱。20141月到3月之间,曾某陆陆续续向他购买了好几十万元的游戏币,他是从罗某那里买游戏币转给曾某的。20141月他第二次到资阳之后,有很多会员对奇乐吧的投资模式还不是很清楚,就纷纷要求他解答,他就给他的一个上家徐某讲了这个情况。徐某就喊他把人组织起来,由徐某统一给会员们解答疑问。于是他就给王某两口子说了这个事情,王某两口子一层一层的通知下去,然后开会那天来了七八十个会员到青白江温家寨子农家乐开会,曾某也带了几个人来,她是肖某通知来的。

2)曾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初,她和罗某、肖某到资阳曾某的家,罗某、肖某对89个人宣传了奇乐吧的制度,她用她的银行卡帮罗某收钱转账。曾某转了款给她,钱转给了罗某甲和黄作某。

3)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罗某向他介绍了奇乐吧理财游戏。过了十多天,他在茶馆里遇到了罗某,就请罗某帮他投了一单14400元的。罗某给他说过,除了自己投资外,还可以推荐自己的亲戚朋友来投资,每推荐一个人都可以得到一定金额的奖励,但到底是如何奖励的他也没听明白。有一次他在街上遇到肖某,给肖某讲了投资奇乐吧的事。肖某听后说去了解一下,过了不久肖某打电话给他说觉得投资奇乐吧还可以,她也准备投资一些,因为他原来照顾过她的生意,她投资时就把他作为推荐人,过后肖某是怎么投资的他就不清楚了,听罗某说肖某的推荐人是他。

4)谭某的证言,证实201310月份,她在创业梦想QQ群聊天,有人进来发广告宣传投资奇乐吧可以赚钱,她看了一下介绍觉得还不错,就买了一单300元的,后来看到账号的游戏币每天都在增加,就用赚的游戏币加了点现金又下了一单300元和一单900元。

2014年春节前,她和曾某在一个茶楼聊天聊到了奇乐吧,她给曾某讲自己投资了,并且还赚了钱。正好她差曾某700多元的货款,曾某就给了她100多元钱,凑够了900元,她帮曾某注册了3个账号,每个账号买了300个游戏币。后来忙自己的生意,就很少上网关注奇乐吧了,曾某打过几次电话问她如何在奇乐吧提取现金之类的问题,她都是喊曾某上网看。

5)陈某、江某、刘某、卢某、马某、王某、王某甲、魏某、杨某、曾某乙、朱某、秦某的证言,均证实经罗某、曾某介绍参与投资奇乐吧

6)叶某、杨某、刘某、李某、李某、韩某、鲜某、申某、卓某、杨某、蒋某、吴某、谭某、吴某、张某、蓝某、李某、李某、曾某、朱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经介绍参与奇乐吧、付款以及参与培训、听课的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

1)曾某的供述,她是在推销玫琳凯化妆品系列时认识的谭某。她和肖某是2012年夏天做玫琳凯化妆品是认识的。

2014年一月中旬的一天她和谭某一起在雁江区川烟路的一家茶楼上喝茶时,谭某给她介绍了奇乐吧相关情况,并说已经投资了300元。因为当时谭某还欠她七百余元的化妆品钱,谭某说就将就欠她的货款帮她投资进去,她想到几百元也不多,就又拿一百余元现金给谭某,凑成900元投资了三单300元的。之后她跟谭某通过几次电话,每次通电话时谭某都在说带娃娃比较忙,好象对投资奇乐吧的事也不怎么在意了,她也就没有过多地问了。

不久,她和肖某电话闲聊时,肖某说最近了解到一个叫奇乐吧游戏平台的投资项目,她也没对说已经向奇乐吧投了资,还故意问这个投资项目怎么样,安不安全。过了几天,肖某打电话给说咨询了一下,觉得这个投资项目还比较可靠,因为当时肖某欠她二千余元的化妆品款,就叫肖某将就欠她的货款以儿子马某的名义投资三单900元的。后来她陆续又投了几单,总共投入现金89100元。

自从通过谭某和肖某向奇乐吧投资购买了游戏币后,她在网上看到购买的游戏币几乎每天都在增长,于是就向她的朋友些介绍了这个投资项目,开头她帮几个没有钱的好朋友垫钱投资了一些,后来通过大家的互相宣传后,来找她投资奇乐吧的人就慢慢地多起来了。

2014210日左右,肖某、曾某甲和一个男的到资溪花园A54单元201室资阳市卓越形象工作室找她,并给了她一张奇乐吧游戏平台资料,听肖某介绍后,她觉得还不错,就在工作室的顾客里宣传奇乐吧理财游戏。同月底,肖某打电话给她说奇乐吧在青白江有一个活动,叫她有空的话就带人去参加,有什么疑问可以现场咨询,于是她就带了6个资阳人到青白江一个农家乐去参加了这个活动,开会时肖某简单讲了几句话,有一个50岁左右的男子对投资奇乐吧作了一些鼓动。

她收的钱全部通过银行转给了肖某和曾某甲。有时肖某说手上游戏币不够,就让她把钱转给曾某甲,由曾某甲把游戏币转给她。目前她一分钱分红都没有拿到,投资以来,网站一会儿升级,一会儿又休市,这些都是不算时间的,还没到50天,所以还没有拿到分红。她推荐其他人加入奇乐吧游戏投资理财应该得10000多元奖励,但这些钱全部在她会员帐户里,还没有拿到现金。

下订单的金额同银行转账金额有差额,是因为下订单不一定都是钱,还有一些是用游戏币下的,差额就是用游戏币下的订单。

2)肖某的供述,201311月,彭某给她介绍了奇乐吧游戏投资理财项目,她认为不会有这样好的事情,没有相信,还喊他不要相信这些。大概在201312月底的时候,她另一个叫文某的朋友又来找到她,说之前喊彭某来给她说投资奇乐吧游戏理财项目,她没有认可。现在文某投了14400元,50天就拿到了本金14400元和7200元的分红,一共21600元,觉得比较稳当,才来找她一起投资。她听文某说完之后,觉得可以投资。201413日下午,她找到文某,并通过彭某、罗某的帮助,购买了三单14400元的奇乐吧理财项目。

她和曾某是以前一起代理玫琳凯化妆品时认识的,她购买游戏币几天后,和曾某通电话闲聊的时,曾某说知道一个叫奇乐吧的投资项目,介绍她也投资,她说已经投资了。曾某说在资阳是和一个姓谭的女的一起合作投资的这个项目,但是姓谭的合伙人为人不好,不想和姓谭的合作了,想和她合作。又过了几天,曾某打电话说帮儿子马某在她这里投资一单3200元的。在11617号左右,曾某打电话说以后资阳这边有人投资,就把所有投资人的介绍人都记到马某的名下,她在电话里面也同意了。后来曾某就陆陆续续的在她这里购买了几单奇乐吧游戏币。因为春节期间奇乐吧网站上有20天的时间内暂停了报单和分红,害怕投资者有顾虑,所以20142月的一天,罗某在青白江召集成都周边的投资人(包括资阳)开会作解释,并为投资者鼓劲,曾某也来了的,还带了十几个人来参会,她是会议的主持人。开完会之后,资阳的投资者越来越多,曾某就在她那里投资购买了很多单奇乐吧游戏币,但曾某在她这里投资购买奇乐吧游戏币,她都需要从罗某那里调游戏币,后来她觉得很麻烦,就喊曾某直接在罗某那里投资购买游戏币,曾某也同意了。不过之后曾某每次要投资购买的时候,都要打电话来问她能不能调游戏币,如果能调的话她才给曾某调游戏币,曾某就打钱给她,她又将这些钱拿给调游戏币给她的人,如果她调不到游戏币,就喊曾某直接在罗某那里购买。

曾某通过银行共向她转款28.3万元,都是投资奇乐吧的钱,既有曾某投资的钱,也有曾某在资阳发展的投资者的钱,具体有哪些人的钱她不清楚。这些钱,一部分她通过银行转款转给了调游戏币给她的罗某、文某,另外的取现后拿给了调游戏币给她的其他人了。2014313日那天来她还到曾某家中来教曾某用QQ号绑定财付通,便于今后提现使用。她通过投资奇乐吧游戏币没有赚到现钱,赚的都是游戏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曾某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曾某发展下线人员70余人,涉案金额70余万元,本院认为,鉴于本案所发展的人员存在一人以多人名义报单、以电子币报单、升单等情况,根据现有证据不宜明确所发展的人员数及涉案金额,但结合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二被告人发展的下线人数已达三十人、层级已达三层。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退赔了部分传销参与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肖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崇飞

人民陪审员   张德华

人民陪审员   李国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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