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李某与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录入时间:2015/5/13 10:12:40     浏览:6845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875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蒋有才。

被告秦某甲。

原告李某与被告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4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有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重庆荣昌县相识,被告隐瞒了实际年龄(比原告大11岁),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年××月××日到荣昌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由于原告当时十分年幼,受欺骗仓促与被告同居生活。之后发现被告性格粗暴,脾气古怪,原告欲与被告分手而被告不允,被告多次强行将在重庆打工的原告带回荣昌同居生活,致怀孕后于20058月被送往被告资阳老家与其父母生活。被告不务正业,2006年伙同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七天,原告为此喝农药自杀未果。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不思悔改,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还帮助销赃,被关押一个月取保候审。被告还因小事提刀追杀原告之父未果;强行要求分割原告父亲的复耕费未果而大发脾气,扬言杀人,闹得众人不得安宁。原告曾到荣昌县法院离婚而被被告强行带上车,被告跳车受伤。被告在原告回家看小孩时将原告关在屋内进行打骂。原告确实无法忍受,被迫于20128月含泪外出务工,至今分居达2年半左右,在此期间被告到原告父亲租住的房屋进行辱骂威胁,还在QQ留言要杀死原告全家。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秦某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恋爱,不久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在荣昌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李某于20153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其诉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载卷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李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志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晓宇

 

 

 


  版权所有: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台阳路孙家坝
电话:028-12368 传真:028-26632778 蜀ICP备14014737号-1 已访问 25141208 人次 [ 管理员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