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46号
原告张华。
被告杨建松。
被告周泽辉。
原告张华与被告杨建松、周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华诉称,被告杨建松、周泽辉系夫妻;2013年3月1日二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3月10日,被告杨建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拥军
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
人民陪审员 温大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查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