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1006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徐金龙。
被告黄某甲。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金龙与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由于被告长期不尽家庭义务,好逸恶劳,自黄某乙出生后均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照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原告为维护自身及黄某乙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被告黄某甲辩称,夫妻感情破裂是事实,2013年腊月起我们没有一起居住。为了女儿,不同意离婚,抚养费应该给。
原告陈某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及子女的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黄某甲对原告陈某所举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如下:对证据材料1、2无异议。
被告黄某甲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认证如下:证据材料1、2经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所确认的证据证明,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四川省资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结婚证遗失,××××年××月××日由四川省资中县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达请求目的。
本院认为,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子女,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加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查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