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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4/15 11:09:16     浏览:6624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28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3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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