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928号
原告张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