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江民特字第10号
申请人易某。
申请人易某要求宣告孙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易某称,其子孙某甲于1998年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7月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孙某甲死亡。
经查,孙某甲,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易某之子。孙某甲之父孙某乙于2013年12月5日因病去世。孙某甲于1998年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05年7月走失,易某于2005年7月12日向雁江区公安分局滨河路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寻找无果。2014年3月21日易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6日发出寻找孙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某甲仍无下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某甲走失长达九年之久至今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易某系孙某甲之母,孙某甲之父已死亡,现易某申请宣告孙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孙某甲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