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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录入时间:2015/4/15 11:09:16     浏览:6629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初字第795

原告陈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菊,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3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尹 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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