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雁江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霍发章。
被申请人霍祥君。
本院审理申请人霍发章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霍祥君死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霍发章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霍祥君死亡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发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霍发章撤回撤回宣告被申请人霍祥君死亡的申请。
审判员 苏华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淋